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的财务审计。对非农村集体单位占有、管理、使用村提留、镇统筹费以及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等情况进行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