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有异议,可以在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联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复查;认为不需要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复查的村民。

复查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不停止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