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被审计单位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有异议,可以在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联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复查;认为不需要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复查的村民。复查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不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