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