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被审计单位的村民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