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农村审计机构应当自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