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农村审计机构应当自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