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后三十日内,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论。对违反财务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指明并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对需要进行处理的,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的审计意见书;对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由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还应当做出审计建议书,及时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向被审计单位的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