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可以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所需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农村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应当指派至少两名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