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三条有效审计人员在审计或者调查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