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定专项审计:

(一)因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三)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确定专项审计任务时,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和专项审计任务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