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权限第十条有效区农村审计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事项。市农村审计机构承担下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事项:(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市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三)属于区农村审计机构承担但该区未设立农村审计机构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