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区农村审计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事项。

市农村审计机构承担下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事项:

(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市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

(三)属于区农村审计机构承担但该区未设立农村审计机构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