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条有效禁止对妇女的身体和精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并会同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推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以及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心理评估情况,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