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妇女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年老、疾病、受到强制或者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公安机关依法不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