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九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家庭提供婚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