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转办、督办投诉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山东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吹哨、部门报到、市县联动”工作平台和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热线等,提升营商环境政策信息咨询、投诉举报与工作协调的质量、效率和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