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及时处理、回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监察建议、检察建议。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