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及时处理、回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监察建议、检察建议。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