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市场主体、城乡居民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