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实施告知承诺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