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理指南,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办理环节、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需要补充的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线上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另行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