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流程、环节、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时限和申报材料清单,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依法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环节,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