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随处便溺、乱扔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和生活垃圾;

(二)在村屯内院外乱堆柴草和杂物;

(三)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

(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绿植、广场及其配套公共设施;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畜禽养殖圈舍,私自扩建庭院;

(六)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