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孽生条件。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