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孽生条件。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