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科学确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造模式。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应当与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