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相邻乡(镇)、村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节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较大的集市、农贸市场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停车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