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相邻乡(镇)、村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节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

较大的集市、农贸市场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停车场。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