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基础设施进行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护,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