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