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对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