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以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