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妨碍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