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