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