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