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科学技术普及与科技创新协同推进,健全科普激励机制,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技创新、培养专门人才等方面发挥作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