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督导考评激励机制,将科技创新考核结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