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科技安全风险研判、评估、预警体系,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