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科技安全风险研判、评估、预警体系,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