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创新综合考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