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有关基金,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