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省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评议协调机制,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联合评议和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