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还可以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一)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中试、示范、应用和推广;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三)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

(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

(五)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科普场馆建设;

(六)科学技术奖励;

(七)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