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还可以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一)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中试、示范、应用和推广;(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三)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五)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科普场馆建设;(六)科学技术奖励;(七)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