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部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创新联动,推动实施省际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建立省际区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制度,推动省际区域间共同设计创新议题、互联互通创新要素、联合组织技术攻关。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探索利益分享机制,建设离岸科创园、科创飞地、产业飞地,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集聚,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