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评价监测,建立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培育,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构建产业创新联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