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加快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建设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区域的光谷科创大走廊,推动襄阳、宜昌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立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区)、科创街区、科创社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