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为科学技术人才在创办企业、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