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为科学技术人才在创办企业、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