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科学技术人员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离岗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返回后原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以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