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的长效机制。

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和企业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在派驻单位的工作业绩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对于做出重要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