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创新团队和人才,对高精尖人才可以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根据创新工作需要,可以自主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引进与单位不建立人事关系的高层次紧缺人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