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全省统一的技术交易平台,完善技术供给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技术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发展和队伍建设,健全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对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省内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