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发挥设施对科技资源的集聚和辐射作用。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和运行服务等方面给予保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