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发挥设施对科技资源的集聚和辐射作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和运行服务等方面给予保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