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财政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比重。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