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建设,且单处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二)临近医疗卫生设施;

(三)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

(四)设置在建筑的第一层、第二层或者第三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者夹层;

(五)按照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设置、安装无障碍设施;

(六)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房屋层高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七)房屋内的水、电、气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预留食堂排烟管道,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留有端口;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